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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春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

    信息发布者:lwq680727
    2017-12-14 19:45:57    来源:信息公开   转载

     宜春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摘要)

      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行政许可和审批项目办理行政审批。企业设立登记时,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实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外,一律不得自行设置其他前置条件。除刑事案件侦察安全检查按有关规定批准外,凡进入开发区企业进行检查,必须经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指挥部批准;进入其他企业检查,需经本级政府批准并由本级行政投诉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的例行检查,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同一部门的上下级单位不得对同一企业进行重复检查;平行单位之间不得跨越属地、跨越职权检查。

      实行“提醒告知、首查教育为主”制度。对企业首次进行检查时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醒告知,教育指导并限期整改,除涉及已造成影响和危害的事项以及受检单位拒不接受批评教育和整改意见外,原则上都不进行处罚,严禁以罚代管、不教而罚。

      对企业进行处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属于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问题并履行告知义务;处罚依据、程序、标准公开;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两个人以上执法;使用合法票据。

      所有处罚都必须严格实行票款分离制度,由缴款人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没收入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大对涉及企业犯罪案件的侦办、审理力度。对于扰企业生产经营的强买强卖、强装强卸、强揽工程和村霸、厂霸、市霸、街霸、路霸以及对企业和投资者敲诈索要“保护费”、“提成费”等不法行为,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做到有案必受、受案必查,及时从严从重予以打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对企业或投资者的住所、车辆、证照、财务账册、银行存款等实施检查、吊销、扣押、封存、冻结。确属需要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并严格控制范围和时限。

      凡被举报受到查处的执法部门和单位到举报企业进行检查时,如发现问题需处罚的,必须事前报市行政投诉中心备案同意。凡是以执法名义对举报企业和个人实施报复行为的,一经查实,对有关责任人员一律按规定从重处理,并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凡是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分割市场的文件定要全部废止,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和各种经济成分。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职权指定行业协会或中介组织向企业提供服务并收费。有关职能管理部门要严格规范行为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制定完善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加强对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

      任何部门、单位、企业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得利用职权限定购买其指定经营商的产品。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等公益性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垄断地位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变相限定企业购买符合有关要求的产品;因行业特殊要求必须由其提供产品和服务时,也要按照价格公平、收费合理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向企业收取有关费用,并由市物价部门进行价格监督和管理。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生违反本规定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作以下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律先免职,由监察部门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公职处分;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在新闻媒体通报曝光,并扣发当年的奖励工资;属执法人员一律调离执法岗位。对单位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责任领导,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单位主要领导做出公开检查。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多次发生违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主要领导给予适当纪律处分或作出组织处理。取消该单位当年评先评优以及申报各种荣誉称号的资格。

      凡未按要求履责,发生当地居民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从严追究属地街道(乡镇)主要领导和派出所长的责任。

      部门或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件或交办件、对有关违规人员不处理或处理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领导党纪政纪责任。

      在年度综合测评(考核)中被评为后进单位的,由市委、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其班子成员当年不能评优评先,并扣发全体班子成员当年奖励工资;连续两年评为后进单位的,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单位主要领导辞职,班子成员两年内不能提拔和调动。属条管单位的,由市委、市政府将测评考核结果及处理意见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收费办证大厅提供“一站式”服务优惠的政策系列为客商取得较高的回报提供了保证开发区管委会为客商提供高效、优质、无偿的服务商检、海关机构的建立,为进出口加工贸易提供了方便.

    编辑: 彭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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