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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的意见

    信息发布者:lwq680727
    2017-12-14 19:44:39    来源:信息公开   转载

      中共高安市委 高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提高我市招商引资整体水平,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明确产业定位。按照“产业互补、错位发展”的思路进行产业布局。高安工业园区(含杨家湖项目区)重点引进光电、食品、机械机电、医药、纺织服装、专用车制造等产业项目;建筑陶瓷产业基地重点引进陶瓷及陶瓷配套、化工、机械、五金等产业项目;大城·昌西文化产业园重点引进现代服务业产业项目。

      第二条创新招商方式。市四套班子领导要带头招商,主动招商,根据项目信息需要随时外出招商。乡镇、街道、景区及市直招商组负责人每年至少要赴省外开展8次以上招商活动,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外出招商报批手续,严肃招商工作纪律,及时反馈招商成果。

      市委、市政府在广东、福建和江浙地区分别设立驻外招商机构。驻广东招商机构2013年先行设立,由市招商办1名班子成员带队在珠三角地区开展驻点招商,每年确保至少引进2个亿元以上工业项目落户高安。市财政每年安排2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根据驻外招商机构工作实绩予以考核发放。

      市招商办要积极运用网上招商、委托招商、以商招商等多种形式的招商方式,不断充实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库,搭建好招商信息平台,为招商引资工作提供信息保障。

      第三条简化审批程序。落户园区的项目在通过项目评审会后即可落户,项目评审会由市长主持或市长委托分管开放型经济工作的市领导召集,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或根据项目入园建设的要求及时召开。落户乡镇的项目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乡镇建设规划不矛盾,可在向市招商办备案后自行决定落户事宜。

      涉及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的各职能部门,一律将本级审批权限前移至行政服务中心本单位窗口,并实行并联审批,使企业能够在行政服务中心将所需手续全部办完,且所有办理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承诺时限,限期办结。工业企业办证费用均可享受建陶基地企业办证优惠政策。

      第四条调整用地政策。市委、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分管市领导为副组长,发改委、工信委、招商办、国土局、环保局、科技局、工业园、建陶基地、大城·昌西文化产业园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争取重大项目用地指标工作领导小组,专职负责相关政策的研究、项目的包装和用地指标的申报等工作,通过省发改委重大产业项目平台、省工信委战略性新兴产业平台和省商务厅开放型经济平台,尽可能多争取省、宜春市用地指标。力争每年我市获得的重大项目用地指标数达到宜春总数的25%。对争取用地指标工作,市政府给予一定经费支持,对超额完成任务部分再给予一定奖励。

      对园区所在地乡镇下达征地任务,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作为年终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落户在乡镇的工业项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其项目用地指标的15%由乡镇通过自身增减挂周转指标进行配套解决。乡镇无增减挂周转指标或增减挂周转指标不足的,按每亩3万元的标准向市财政缴交相关费用,由市本级调剂解决不足15%的配套指标。

      对落户我市的境外资金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格比照内资项目每亩优惠5000元人民币。

      第五条优化发展环境。对进入工业园区、建陶基地、大城·昌西文化产业园的部门检查收费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任何部门进入工业园区、建陶基地、大城·昌西文化产业园企业检查收费,一律须经市双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书面批准,否则将按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及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对市直各单位实行亲商安商红黄榜制度(细则另行制定),严肃查处损害投资环境,影响经济发展的违纪违规行为,创优经济发展环境。

      第六条发挥乡友作用。充分发挥高安广大在外乡友的作用,通过其人脉资源加强与外地客商的沟通联络,促使更多的客商考察高安、投资高安。对为高安招商引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安籍及其他与高安有密切关系的人士,市委、市政府设置专门奖项予以奖励。

      第七条鼓励项目入园。鼓励支持重大项目入园,凡引入重大项目而引资单位未能全额缴交园区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入园后投资可计入引资单位招商任务,项目实现税收按引资单位所交配套费占应缴费用的比例进行税收分成。

      第八条强化奖惩措施。市委、市政府设立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线索奖,对投资规模在10亿元人民币或1亿元美元以上重大工业项目,对项目线索引荐人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民币。

      加大开放型经济考评考核力度,市直单位应按规定缴交招商引资基金,同时对未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按内资任务每欠50万元罚款200元,外资任务每欠10万美元罚款4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

      中共高安市委

      高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7日

    编辑: 彭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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